(2017)鲁0211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王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王洋,周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59号,机构代码:75379576-8。委托代理人:姜翰钧、孙承爱,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洋,女,1972年7语文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周京文,男,195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洋、周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9388.7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黄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