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执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勤春、福建万家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勤春,福建万家药业有限公司,王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458号移送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莘口法庭。被执行人:黄勤春,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福建万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黄勤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艺,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陈凤明、姜先法与黄勤春、福建万家药业有限公司、王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元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5520元,由黄勤春、福建万家药业有限公司、王艺承担。因黄勤春、福建万家药业有限公司��王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莘口法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黄勤春、福建万家药业有限公司、王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勤春、福建万家药业有限公司、王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陈凤明、姜先法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03执280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03执280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4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张朝炼审判员 吴义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诗芸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