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特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飞翔、徐照付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飞翔,徐照付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187号申请人:高飞翔,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徐照付,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高飞翔、徐照付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高飞翔、徐照付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7年10月10日经庐江县盛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徐照付当场赔付高飞翔住院费、营养费等共计3196元;二、高飞翔不追究徐照付的法律责任;三、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高飞翔与徐照付于2017年10月10日经庐江县盛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魏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