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执恢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薛继芳与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继芳,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576号申请执行人:薛继芳,女,196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王永,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继芳与被执行人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以不需法院执行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