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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谭华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谭华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1695号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0949-2。法定代表人李郑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荆,该公司职员。被告:谭华胜,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华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媛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