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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行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泉水村夏家垅组、谢天才与资兴市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泉水村夏家垅组,谢天才,资兴市国土资源局,湖南省电力公司东江水利发电厂,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泉水村张家垅组,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泉水村新屋头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1行初188号原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泉水村夏家垅组。负责人黄贵生,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谢天才,男,1951年11月30日生,汉族。��告谢天才,男,1951年11月30日生,汉族。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泽任,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谭永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军,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资兴市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欧育雄,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东江水利发电厂。法定代表人周顺清,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周志,男,1964年4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电力公司东江水利发电厂员工。第三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泉水村张家垅组。负责人��永龙,该组组长。第三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泉水村新屋头组。负责人陈贵平,该组组长。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朝新,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泉水村夏家垅组、谢天才因请求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一案,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据法(2015)3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后,于2017年9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向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与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泉水村夏家垅组、谢���才以需要对被征收的5.03亩土地所有权取得新的证据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泉水村夏家垅组、谢天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泉水村夏家垅组、谢天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泉水村夏家垅组、谢天才负担。审 判 长  彭国军代理审判员  邓雨舒代理审判员  孟超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当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