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3791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81年8月25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葛某,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生,住郸城县。原告孙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崔耀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赫华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