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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3791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81年8月25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葛某,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生,住郸城县。原告孙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崔耀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赫华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