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麻飞玲申请王茂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飞玲,王茂,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麻飞玲,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杭锦旗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茂,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准格尔旗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艳,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准格尔旗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麻飞玲与被执行人王茂、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伟、魏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法民初字第3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博审判员  代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