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师芮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盈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芮,鄂尔多斯市盈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9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师芮,女,汉族,1959年8月1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盈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师芮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盈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蔺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