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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湖南中建信和芙蓉置业有限公司与叶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建信和芙蓉置业有限公司,叶舟,湖南弘日八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973号原告:湖南中建信和芙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人民政府计生楼东单元。法定代表人:鲁检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再兴,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舟,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洞井派出所高升社区湘府中路***号*栋****室。第三人:湖南弘日八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升巷79号鑫源公寓1607房。法定代���人:叶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原告湖南中建信和芙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舟、第三人湖南弘日八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文 彩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