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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5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崔学青、王艺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青,王艺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190号之一申请人:崔学青,男,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艺栋,男,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崔学青与被申请人王艺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崔学青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艺栋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担保人姜晓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崔学青的担保人姜晓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限额5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