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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汝阳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孝利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771号申请执行人汝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阳县。被执行人王孝利,男,住汝阳县。本院在执行汝阳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孝利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王孝利拒不履行(2017)豫0326行审6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王孝利在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46544.25元。二、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时,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毅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超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