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利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乔香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乔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周利德,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梁永凤(系申请执行人周利德母亲),女,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负责人梁国亮,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乔香波,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39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23日向被执行人乔祥波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财产���、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祥波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金31024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7894元、申请执行费4672元),但被执行人乔香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乔祥波向申请执行人周利德一次性支付211700元,申请执行人周利德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9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爱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