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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7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余志辉、段小苹等与武汉吉佳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辉,段小苹,武汉吉佳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武伟东,陈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675号原告:余志辉,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段小苹,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武汉吉佳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法定代表人:黄成武。被告:武伟东,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被告:陈想,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红安县,原告余志辉、段小苹诉被告武汉吉佳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武伟东、陈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8日,原告余志辉、段小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志辉、段小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志辉、段小苹负担。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橄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