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2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山东润民林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山东润民林牧有限公司,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郑秀龙,刘中庆,朱健,陈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13号之三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新华路14号负责人:范吉民行长被申请人:山东润民林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红云高新技术产业区乔王社区后乔村西北。法定代表人:朱健被申请人: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北环路277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林被申请人:郑秀龙,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红云高新技术产业区。被申请人:刘中庆,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红云高新技术产业区。被申请人:朱健,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陈桂清,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诉山东润民林牧有限公司、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郑秀龙、刘中庆、朱健、陈桂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630532.5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润民林牧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刘中庆夫妇、朱健夫妇养殖的肉牛74头(大:48头,中:19头,小:7头),查封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查封期间有山东润民林牧有限公司管理和饲养,如有销售所得价款交于庆云县人民法院(账号:79×××63),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赠与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