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株洲晨昕中高频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晨昕中高频设备有限公司,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株洲晨昕中高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法定代表人贺俊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建,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株洲晨昕中高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湘020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0月20日,因被执行人徐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株洲晨昕中高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株洲晨昕中高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下页)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