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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姚驰诉被告七台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驰,台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2民初617号原告姚驰委托代理人王鹏飞被告七台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炳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驰诉被告七台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双方以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20.00元减半收取即1310.0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员 李佰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 婷书 记 员 高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