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项丽与佳木斯中盛伟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邬本强、佳木斯东北民猪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丽,佳木斯中盛伟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邬本强,佳木斯东北民猪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4财保137号申请人:项丽,公民身份号码X女,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佳木斯中盛伟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XX荣瑞,总经理被申请人:邬本强,公民身份号码X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佳木斯东北民猪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XX,总经理申请人项丽与被申请人佳木斯中盛伟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邬本强、佳木斯东北民猪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申请人佳木斯中盛伟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邬本强、佳木斯东北民猪畜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淑珍名下坐落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万达社区佳木斯万达广场大商业X#、X#、XX#楼XXX#X单元XX层XXXX室(黑20**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X号)私产商服楼房的产籍档案,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隋德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飞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