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XX与郑安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郑安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3民初1168号原告:XX,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郑安强,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原告XX与被告郑安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被告郑安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拆迁补偿款65000元。事实与理由:2009年原告在平原社区内建有四间活动板房作为办公用房。后因修建南水北调需要拆迁原告房子,被告郑安强虚构事实冒领了原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郑安强口头辩称,有事实,但已经把侵占的款项退到了检察院。原告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6)豫070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该案卷宗证据复印件各一份、活动板房建设人郑安雪的证明两份,以此证明原告2009年在平原乡平原社区内建设有四间活动房作为办公用房以及被告不当得利的事实。被告郑安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原告XX在新乡市卫滨区平原社区内建设四间活动板房作为办公用房。2014年2月,被告郑安强将属于原告XX所有的、作为平原社区建设指挥部的四间活动板房确认到被告郑安强妻子张德凤名下,从而非法占有原告XX所有的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补偿款65076元。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征迁了原告XX所有的用于平原社区建设指挥部四间活动板房,并支出补偿款65076元。被告郑安强并非涉案四间活动板房的所有人,但其通过非法手段将涉案活动板房确认到其妻子张德凤名下,从而非法占有原告XX补偿款65076元,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XX要求被告郑安强返还补偿款6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安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XX拆迁补偿款6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郑安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官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魏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