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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苗颖坤、周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安执字第349号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斌、苗颖坤: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苗颖坤、周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安白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要求返还剩余本金90万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拍卖、变卖苗颖坤抵押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给付案件受理费643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斌、苗颖坤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于2017年1月26日,依法在安图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苗颖坤所有的位于安图县松江镇松江街客运综合楼的三栋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为:吉房权字第XX**号(三层),栋号15-3-2、吉房权字第XX**号(三层),栋号15-3-1、吉房权字第XX**号(四层),栋号15-4-1,建筑面积均为235.24平方米,结构混合,用途营业。以上房屋经延边诚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2016年4月8日作价2399448元,经两次拍卖后,2017年6月7日变卖结束,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流拍价1366272元以物抵债。2017年6月16日周斌、苗颖坤交纳50000元、2017年7月7日周斌、苗颖坤交纳50000元、2017年9月26日周斌、苗颖坤交纳46064.73元。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本金900000元、一般利息443176.2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07257.5元、评估费44000元、案件受理费6439元,合计1500872.73元,被执行人苗颖坤名下房屋流拍抵债1366272元,剩余134600.73元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1464元由被执行人周斌、苗颖坤负担。安图县人民法院(2014)安白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周斌、苗颖坤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安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斌、苗颖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