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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叶良全与杨绪军、吴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良全,杨绪军,吴丹丹,杨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525号原告:叶良全,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东路6号蝶景湾C区,被告:杨绪军,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吴丹丹(系杨绪军妻子),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杨春,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叶良全与被告杨绪军、吴丹丹、杨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叶良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良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计253.50元,由叶良全负担。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雅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