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叶良全与杨绪军、吴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良全,杨绪军,吴丹丹,杨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525号原告:叶良全,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东路6号蝶景湾C区,被告:杨绪军,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吴丹丹(系杨绪军妻子),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杨春,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叶良全与被告杨绪军、吴丹丹、杨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叶良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良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计253.50元,由叶良全负担。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雅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