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晟菩斯实业有限公司与钟伟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晟菩斯实业有限公司,钟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晟菩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周莘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伟,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上海晟菩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钟伟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16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海晟菩斯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管辖,合同实际签订地在上海市杨浦区,应当适用约定管辖,而不应当适用法定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合同没有明确具体的合同签订地;上述情形下,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根据相关证据是否能确定实际的合同签订地,都应当认定为合同签订地约定不明确,管辖约定无效。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相关规定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诉请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还款,其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