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余雄鹰与来新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雄鹰,来新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3645号原告:余雄鹰,女,汉族,1982年12月28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来新梅,女,布依族,1980年5月21日生,住贵阳市。原告余雄鹰诉被告来新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原告余雄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雄鹰自愿撤回对被告来新梅的起诉,该请求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雄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雄鹰负担。审判员 杨鸿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昌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