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德龙、姚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德龙,姚峰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特13号申请人:陈德龙,男,汉族,1981年5月25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人:姚峰,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德龙与姚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19日经颍上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姚峰一次性赔偿给陈德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车损费等一切费用合计6000元。二、陈德龙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三、上述赔偿款履行完毕后,双方永无纠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德龙与姚峰于2017年10月16日经颍上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赵光辉书 记 员 高露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