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明坤与曹小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坤,曹小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924号原告:王明坤,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曹小榕,男,汉族,成年,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原告王明坤与被告曹小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明坤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明坤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明坤负担。审判员 杨 义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