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冬生与姚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冬生,姚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2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高冬生,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执行人姚江波,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关于高冬生申请执行姚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姚江波同意归还原告高冬生借款人民币15000元,此款于2017年3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5000元,余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如果被告姚江波未按上述第一项义务履行,原告高冬生可就借款人民币15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冬生负担。因被执行人姚江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冬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江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姚江波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姚江波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江波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江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姚江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7年10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高冬生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姚江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姚江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姚江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482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哲审 判 员 莘祥代理审判员 何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