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8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鲁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兰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鲁山县支行,王建刚,陈姗姗,杨全贵,张兰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8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鲁山县支行,住所地:鲁山县。机构代码证:6700XXXX-8。法定代表人马占平,行长。被执行人王建刚,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陈姗姗,女,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杨全贵,男,1953年8月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张兰果,女,195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鲁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兰果在平��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兰果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62305911290099xxxx的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振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师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