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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鑫与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鑫,陈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46号原告:王鑫,男,汉族,1983年3月11日生,户籍地:郑州市,现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陈俊杰,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生,住郑州市。原告王鑫与被告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受理,被告陈俊杰在答辩期间向该院提交回避申请书,称原告妻子李琳在该院任职,申请该院全体审判员回避,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鑫与该院正式在编干警李琳确系夫妻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判,为保证当事人正常参加诉讼活动,请求指定到其他法院审理。经审查,我院认为此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定此案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