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其胜、李新虎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胜,李新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776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其胜,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邓州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邓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7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李新虎,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邓州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7年4月3日被邓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7)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其胜、李新虎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其胜、李新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被告人王其胜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带领工人王某、黄某在邓州市构林镇袁岗村,将购自该村村民袁某3、袁某2、袁清林等人的树木予以砍伐,后被邓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勘查,被砍伐林木全部为欧美杨,共计97棵,折合立木蓄积19.890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其胜自动投案。2、2017年3月31日-4月1日,被告人李新虎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王其胜、李某3、李某2将位于邓州市构林镇岗岔村的树木砍伐,其中被告人王其胜同样明知的情况下,雇佣多人将购自李某4的树木砍伐。经现场勘查,被砍伐林木全部是欧美杨,其中:李某4被砍伐林木共计127棵,折合立木蓄积41.221立方米;李某3被砍伐林木共计71棵,折合立木蓄积5.0213立方米;李某2被砍伐林木共计40棵,折合立木蓄积3.1081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李新虎自动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其胜、李新虎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其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李新虎辩称是为了集体利益,自己是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9月,被告人王其胜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邓州市构林镇袁岗村,将购买该村村民的树木予以砍伐,后被邓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勘查,被砍伐林木全部为欧美杨,共计97棵,折合立木蓄积19.890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其胜自动投案。二、被告人李新虎在任构林镇岗岔村治安主任期间,为尽快完成邓州市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两侧树木拆迁任务,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31日至4月1日,指使王其胜等人将位于邓州市构林镇岗岔村的树木砍伐,王其胜在未见到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多人将李某4看护的树木砍伐。经现场勘查,被砍伐林木全部是欧美杨,其中李某4被砍伐林木共计127棵,折合立木蓄积41.221立方米;李某3被砍伐林木共计71棵,折合立木蓄积5.0213立方米;李某2被砍伐林木共计40棵,折合立木蓄积3.1081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李新虎自动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其胜、李新虎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邓州市林业局证明,证实本案所涉及的构林镇袁岗村、岗岔村所砍伐林木均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3、到案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到案情况。4、构林镇袁岗村委证明,证实被砍树木系村民个人种植。5、护林合同书,证实构林镇岗岔村砍伐林木一部分系集体所有,由李某4护林,砍伐所得由村委与李某4分成。6、证人黄某、王某的证言,证实王其胜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11日雇佣多人在邓州市构林镇袁岗村砍伐杨树,后被邓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7、证人袁某1、李某1、袁某2、袁某3的证言,证实袁岗村的树木为村民自己所有的事实。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王其胜通过其介绍向李新虎购买构林镇岗岔村的杨树,后李新虎通过其告知林木采伐申验档案就是林木采伐许可证,指使王其胜将其中100余棵进行砍伐。9、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王其胜在构林镇岗岔村砍伐树木,并雇佣其进行运输。10、证人李某2的证言:修战备路要把路扩宽,村里让把路两边的树木都清理掉。当时村里让放树的时候村里治安主任李新虎说已经把采伐证办好了,我们村民只管放树。11、证人张某、何某的证言,证实由赵某介绍在邓州市构林镇岗岔村帮王其胜砍伐树木,后被邓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的事实。12、证人武某的证言:交通局的杜科长来林业局找过我和林站,提供了要修路的图纸,涉及到构林镇岗岔村修路,路边的树碍事需要采伐。后来林政科和林调队去现场勘查需要采伐的树木,我和林调队一起去了现场。到了村里之后杜科长联系了岗岔村的村干部,后来岗岔村的治安主任李新虎也来到了现场。我们一起看了看需要采伐的树,看完之后我们在村里张贴了采伐公示。然后我给李新虎交代需要完善的相关内容。我把他们的采伐申验档案交给了他告诉他东西不齐,回去完善一下,完善后过来才能出报告,出了报告之后经过审批才能办证。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李新虎负责协调办理本村战备路两侧树木砍伐工作的事实。14、证人沙某的证言:3月29日上午王其胜给我打电话借钱,后见到了李新虎、赵某和王其胜都在,我就把钱给了王其胜,王其胜把我的钱加起来一起给了赵某,赵某把钱转交给了李新虎。当时赵某给了王其胜一个绿皮的林木采伐申验档案,王其胜还让我看看,因为我之前也放过树,我也办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我看他拿这个林木采伐申验档案不是采伐证,我还说“这都不像个采伐证”。王其胜说“这是个特殊证”。15、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放树前,李新虎向其告知采伐手续已办全。16、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通过李新虎介绍王其胜将李某4在构林镇岗岔村看护的杨树砍伐的事实。17、被告人王其胜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王其胜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佣多人在构林镇袁岗村砍伐杨树的事实;2017年4月左右,王其胜明知李新虎提供的林木采伐申验档案不是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雇佣多人将构林镇岗岔村的120余棵杨树砍伐的事实。18、被告人李新虎的供述,证实李新虎在明知林木采伐申验档案不是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告知赵某、李某2、李某3采伐证已经办理出来,使王其胜、李某2、李某3将购买或自有的杨树予以砍伐的事实。19、邓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报告,证实袁岗村被毁林木全部为欧美杨,共计93株,其中26株立木蓄积为6.2115立方米,71株立木蓄积为13.6788立方米;岗岔村李某4、李某3、李某2被滥伐林木全部是欧美杨,共计238株,其中李某371株立木蓄积为5.0213立方米,李某4127株立木蓄积为41.221立方米,李某240株立木蓄积为3.1081立方米。另有林木采伐申验档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其胜、李新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其中王其胜数量巨大,李新虎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其胜、李新虎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其胜案发后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第二起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新虎案发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其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新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周 韬审判员 张雪松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