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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红青与王德良、周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青,王德良,周连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993号原告:朱红青,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德良,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周连芳,女,195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朱红青与被告王德良、周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朱红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红青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金红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