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大俭与河南鹏洲酒店有限公司、河南鹏洲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俭,河南鹏洲酒店有限公司,河南鹏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李大俭,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梁辉(实习律师),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河南鹏洲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定代表人:刘庆丰。被执行人:河南鹏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建设中路。法定代表人:吕国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大俭与被执行人河南鹏洲酒店有限公司、河南鹏洲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本院(2017)豫120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02执1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乙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