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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群木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群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683号罪犯陈群木,男,1987年3年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南安市。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3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群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责令该犯与一名同案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0843.43元(已履行7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泉州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5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6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24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10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群木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近一年多未出现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时间2014年10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794.5分。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3154.5分,表扬5次。2016年2月11日故意殴打他犯被扣4分,2016年6月29日无故殴打他犯被警告处罚。另查明,罪犯陈群木住所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了罪犯陈群木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群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群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