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盂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韩银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2民初1169号原告:盂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文,男,该公司经理。被告:韩银堂,男,50岁,汉族,住山西省盂县。原告盂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银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盂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盂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盂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宇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慧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