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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盂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韩银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2民初1169号原告:盂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文,男,该公司经理。被告:韩银堂,男,50岁,汉族,住山西省盂县。原告盂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银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盂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盂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盂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宇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慧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