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徐向民、邓安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徐向民,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村民。被执行人:邓安国,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徐向民与邓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鲁0503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邓安国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偿还原告徐向民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安国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以上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10日内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和支付宝等信息,2017年6月20日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安国名下所有轿车一辆;经向东营市河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土地和房产等不动产信息;2017年6月21日轮候扣留了执行人邓安国在东营胜利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收入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邓安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未实现债权3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徐向民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邓安国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503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