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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3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03刑初156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雄,男,1993年2月23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省大方县,现在贵阳市无固定住所。2015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2日均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雄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1日4时57分许,被告人李雄在本市云岩区中山南路三色马网吧收银台,将被害人苏某、罗某正在充电的一部VIVO牌X9PLUS型、一部OPPO牌R7PLUS型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VIVO牌X9PLUS型价值人民币2500元,OPPO牌R7PLUS型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盗手机已被被告人李雄销赃挥霍。另查明,被盗腕表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庭审中,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雄犯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李雄对起诉指控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雄的供述,现场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3700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雄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雄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责令被告人分别退赔被害人罗某某、苏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