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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韩金全与赫晓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全,赫晓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614号原告韩金全,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城区育新西街12号。被告赫晓瑞,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城区下团堡乡下团堡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朔州市开发区森隆大厦原告诉称2016年8月21日,原告韩金全驾驶125两轮摩托车与被告赫晓瑞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赫晓瑞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第二被告处入有交强险,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事故车辆是在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入险,并非原告告所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本院认为,原告韩金全诉被告赫晓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金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29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竑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徐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