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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谷林峰与云南省竹龙投资集团宏建达混泥土有限公司、刘林安、刘昌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林峰,云南省竹龙投资集团宏建达混泥土有限公司,刘林安,刘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谷林峰,男,1972年5月14日生,彝族。被执行人云南省竹龙投资集团宏建达混泥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林安,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昌民,男,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谷林峰与被执行人云南省竹龙投资集团宏建达混泥土有限公司、刘昌民、刘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云0111民初5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754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60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云南省竹龙投资集团宏建达混泥土有限公司、刘昌民、刘林安可供执行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执15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周         栋审判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