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民初8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8202张菊梅与张玉梅、白善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梅,张玉梅,白善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8202号原告:张菊梅,女,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告:张玉梅,女,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告:白善良,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原告张菊梅与被告张玉梅、白善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张菊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菊梅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丽荣审 判 员 陈明贤代理审判员 刘永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蕊第1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