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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张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张杨,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范明涛,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2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东侧魏武广场对面。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杨,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齐山路453号。法定代表人:李志保,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明涛,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蒙蚌路东城变电所南门东。法定代表人:王磊磊,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杨、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范明涛、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