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91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兴农分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兴农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91民初441号原告: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兴农分公司,住所地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法定代表人:夏壮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明,该公司员工。告:黄天伦,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原告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兴农分公司与被告黄天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兴农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