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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邹建华、周勤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建华,周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邹建华,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临川区,被执行人周勤海,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江苏省溧水县人,住所地江苏省溧水县,申请执行人邹建华申请的被执行人周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002民初75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建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002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 兵陪审员 黄木荣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惊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