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田乐生与被告唐菊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乐生,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公司,唐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3民初837号原告田乐生,女,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委托代理人李胜,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910226349。委托代理人全宏英,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211411991。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八一路55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0897449886。负责人栾国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卿小茹,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1115237。被告唐菊英,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810669433。原告田乐生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公司、唐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田乐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乐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许顺松审判员 梅永忠审判员 唐爱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