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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55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胥申友、李芳与被申请人刘子雷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申友,李芳,刘子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5511-1号申请人:胥申友,男,xx出生,汉族,住xxx申请人:李芳,女,xx出生,汉族,住xx被申请人:刘子雷,男,xx出生,汉族,住xx申请人胥申友、李芳与被申请人刘子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胥申友、李芳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259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门面租金损失10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营损失10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申请人胥申友、李芳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刘子雷名下459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子雷个人住房公积金459000元。案件申请费2815元,由申请人胥申友、李芳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正亚审判员  胡 波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