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勾宏国与被执行人石立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宏国,石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勾宏国,甘肃省宁县人。被执行人石立清,住西峰区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勾宏国与被执行人石立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石立清支付原告勾红国房租费47916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勾红国负担239元,被告石立清负担811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石立清下落不明,已移送公安机关协助实施拘留措施,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4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波& # xB;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惠 志 坚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赵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