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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5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泉州市闽兴禾圣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德益,泉州市闽兴禾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5427号申请执行人:郭德益,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被执行人:泉州市闽兴禾圣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74XXXX),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城南中心工业区惠盈路1#2T306。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郭德益申请执行泉州市闽兴禾圣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16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德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泉州市闽兴禾圣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购货款5600元,给付购物款十倍赔偿款56000元,案件受理费670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泉州市闽兴禾圣商贸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市闽兴禾圣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德益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泉州市闽兴禾圣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郭德益申请执行的购货款5600元,给付购物款十倍赔偿款56000元,案件受理费67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郭德益确认,被执行人泉州市闽兴禾圣商贸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德益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市闽兴禾圣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