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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李某2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2,杨某1,胡某1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4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之母),住嘉祥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1,男,195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1,女,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中,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李某2因与被上诉人杨某1、胡某1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9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李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李某2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某、李某2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先东审判员  张思平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