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1136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胜融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陈崇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胜融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陈崇喜,山东信致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唐正置业有限公司,李孝玉,许文娟,郑华妹,唐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136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胜融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崇喜,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信致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东营市。被执行人:山东信致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陈崇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唐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李孝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孝玉,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唐正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许文娟,女,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被执行人:郑华妹,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唐福利,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天昊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2016)鲁0502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华妹的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