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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芳、崔法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崔法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李芳,女,195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崔法俊,男,195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113099元。本院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2017年5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2017年5月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其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2017年5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工商银行账户,且实际控制金额不足执行标的额,2017年6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在我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文忠审 判 员 郝同友审 判 员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苏 倩书 记 员 郭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