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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王浩、磐石博仁医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王浩,磐石博仁医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868号之一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170-3号。代表人:宋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红,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浩,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被申请人:磐石博仁医院,住址:吉林市磐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艾辉,负责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下称民生银行吉林分行)与被申请人王浩、磐石博仁医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民生银行吉林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浩名下的坐落于磐石市xx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83.0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浩名下的坐落于磐石市xx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8.2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xxxxx);三、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磐石博仁医院名下的坐落于磐石市开发区xx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845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四、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磐石博仁医院名下的坐落于磐石市开发区xx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3120.3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五、冻结王浩在磐石吉银村镇银行的帐户存款10万元,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一年;六、冻结磐石博仁医院在磐石吉银村镇银行的帐户存款10万元,帐号:xxx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一年,并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提供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民生银行吉林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浩名下的坐落于磐石市xx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83.0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浩名下的坐落于磐石市xx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8.2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xxxxx);三、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磐石博仁医院名下的坐落于磐石市开发区xx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845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四、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磐石博仁医院名下的坐落于磐石市开发区xx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3120.3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五、冻结王浩在磐石吉银村镇银行的帐户存款10万元,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六、冻结磐石博仁医院在磐石吉银村镇银行的帐户存款10万元,帐号:xxxxxxxxxxxxxxxx。以上一、二、三、四项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一年,以上五、六项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查封、冻结期间不得损毁及办理抵押、抵账、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晶审 判 员  侯利平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邹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