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8执2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志胜、薛文、宗德与乌兰察布市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胜,薛文,宗德,乌兰察布市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8执2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志胜,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本旗人,现住察右后旗锡勒乡。申请执行人薛文,男,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本旗人,现住察右后旗白镇。申请执行人宗德,男,汉族,1960年7月5日出生,本旗人,现住察右后旗白镇幸福佳苑。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有世,总经理。住所地察右后旗白镇交通局二号楼营业楼。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6)内0928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恩和东路支行账号的存款1542887.72元,现需要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恩和东路支行账号的存款1542887.7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建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进 关注公众号“”